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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榆区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工业公司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省政府令第140号),切实做好园区工业公司安全生产风险报告工作,根据《连云港市工业公司安全生产风险报告工作实施方案》(连安办〔2021〕17号)、《赣榆区工业公司安全生产风险报告工作实施方案》(赣安办〔2021〕9号)要求,结合园区实际,制定了《赣榆经济开发区工业公司安全生产风险报告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工业公司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省政府令第140号,以下简称《规定》)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区工业公司安全生产风险报告工作,结合《江苏省工业公司安全生产风险报告工作实施方案》《连云港市工业公司安全生产风险报告工作实施方案》《赣榆区工业公司安全生产风险报告工作实施方案》具体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全面推进工业公司安全生产风险报告工作,压紧压实企业组织安全风险辨识、落实管控措施、报告较大以上风险的主体责任。全面摸清园区工业公司的安全风险分布状况,建立健全较大以上风险档案,形成安全生产风险基础信息数据库,园区运用风险数据指导督促企业改进工艺、加强管理,提升本质安全水平,遏制事故发生。

  《江苏省工业公司具体行业目录(2021版)》中所包含的所有企业。最重要的包含:B采矿业,C制造业,D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三个门类06至46大类的企业;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门类中57管道运输业大类的企业,594危险品仓储中类的企业。具体定义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执行。

  1.规模以上工业公司:列入区统计部门2020年规模以上工业公司年报名录的企业,具体名录见附件5(区统计局提供数据)。

  2.规模以下工业公司:列入区统计部门2020年规模以下工业公司年报名录的企业,具体名录由区统计局提供确定。

  工业公司安全生产风险报告工作分为动员部署、重点推进、全面完成3个阶段实施,2021年6月底前规模以上工业公司全面完成报告,12月底前所有工业公司完成报告工作。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2月底前)。园区成立工作专班,统筹协调推进风险报告工作。根据赣榆区明确的目标任务,制定具体的工作推进计划,层层发动、广泛动员。要利用展板、电子屏等醒目位置发布相关工作信息;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开展专题培训。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的专项业务培训。

  省应急厅已开发建成全省安全生产风险网上报告系统,导入相关工业公司名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发布江苏省工业公司目录;省有关部门分别制定发布本行业领域的较大以上风险目录。工业企业通过江苏政务网()统一登录填报较大以上安全风险。

  (二)重点推进阶段(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底)。园区将先行组织并且开展规模以上企业风险报告工作。按照区统计部门提供的名录,梳理、核实、确定重点推进的企业名单,制定推进计划,建立责任体系,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运用好“大数据+网格化+铁脚板”的方法,采取书面告知等方式逐家通知、逐家确认,确保每家企业都有专人负责。采取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服务、专家技术服务团等形式,指导帮企业全面辨识安全风险、评估风险等级、制定并落实管控措施,成熟一家,报告一家,完成一家,确保在2021年6月底前,实现规模以上工业公司全覆盖,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应报尽报。

  园区规模以上工业公司立即组织人员编制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工作推进计划、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制度;并于2021年3月5日前将报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可以将盖章纸质版送至开发区大厦904房间,也可以将盖章扫描件发送至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邮箱:。

  (三)全面完成阶段(2021年7月至12月底)。召开现场会、推进会,以点带面,分行业、分领域推动所有工业公司进行风险报告。鼓励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参与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技术服务工作,重点加强对规模以下企业的帮助和指导,提高风险辨识管控工作的专业化、科学化水平。定期公开曝光一批没有根据相关要求开展风险辨识、落实管控措施、进行风险报告的案例,鼓励通过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等方式来进行举报。确保在2021年12月底前,所有工业公司完成风险报告工作。园区将对工业公司安全风险报告工作进行总结评估,通报情况。园区可通过互联网信息技术、推行在线监管、远程监管、移动监管和预警防控等方式,实时监测重点企业安全风险日常点检管控情况,实现监督管理精准化、智能化。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风险报告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政治站位,按照“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一思想,精心组织。园区成立专项工作领导机构,办公室设在综合行政执法局,统筹推进本辖区风险报告工作,园区主要领导要部署、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亲自督办。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足额拨付到位,对任务重、加班多的基层工作人员及网格员,各单位可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和规定给予相应的补贴,确保风险报告工作如期顺利开展。

  (二)强化宣传教育。要通过行业推进会、制作横幅、宣传海报等形式,广泛开展宣传营造浓厚氛围;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进园区、进企业,开展主题普法宣讲,解读《规定》的详细的细节内容和要求,介绍较大以上安全生产风险目录,演示全省统一的安全生产风险报告系统;分级制定覆盖所有工业公司的安全培训计划,通过专题培训、视频教学、制作学习短视频等方式开展多层次、多维度的教育培训,督促企业将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及报告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

  (三)强化分类指导。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行业领域内工业公司的风险报告工作,园区各网格片区要配合督促各工业公司按计划完成风险报告工作。综合行政执法局要督促同行业、同类型工业公司加强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报告的交流学习,建立企业互帮互助机制,发挥以点带面的作用。从安全风险较大的冶金、电力、能源管道等重点行业领域拓展到一般领域,从规模以上企业拓展到规模以下企业。

  (四)强化执法推动。要加强对《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对不按要求落实管控措施、不按时间或拒不报告安全风险的企业,加大执法检查的力度和频次,对未履行报告义务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严格处罚;将企业安全风险报告履行情况、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技术服务活动情况纳入信用管理,对不如实报告安全风险的企业和在技术服务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惩戒。

  (五)强化督查考核。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采取月调度、季通报等方式,全面、实时跟踪风险报告工作推进情况;将落实风险报告的目标任务、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作为督查检查重点,同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用好通报、约谈、督办、警示等手段,督促各企业高质量完成目标任务。及时分析风险报告实施中的薄弱环节,找准问题,精准施策,采取联合检查、突击检查、明查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督查检查,实施跟踪督办、闭环管理。

  2.江苏省工业公司较大以上安全生产风险目录(第一批)3.江苏省工业公司较大以上安全生产风险目录(第二批)

  第一条为了防范化解工业公司安全生产风险,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风险的辨识管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公司安全生产风险(以下简称安全风险)的辨识管控和报告和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具体行业目录由省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三条企业是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纳入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安全生产职责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安全风险辨识管控。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全面负责,组织落实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报告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监督管理体系和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包括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管理机构等,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对企业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报告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企业的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报告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导全省企业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报告工作,建设全省统一的安全风险网上报告系统。

  第六条按照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及其后果的严重程度,安全风险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安全风险、较大安全风险、一般安全风险和低安全风险四个级别。较大安全风险和重大安全风险统称为较大以上安全风险。

  省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公布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以下简称安全风险目录),并适时调整。制定和调整安全风险目录应当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并组织并且开展评估论证。

  第七条企业应当制定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制度,确定符合本单位安全生产实际的辨识方法和程序,明确分级管控职责分工及其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

  第八条企业应当组织管理、技术、岗位操作等有关人员,对生产的基本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做全面、系统辨识。

  企业应当将一、二级重大危险源或者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会造成十人以上人员死亡的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确定为重大安全风险。

  第九条企业对未列入安全风险目录的其他安全风险,经评估确定为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可以一并纳入较大以上安全风险进行管理。

  第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及时组织并且开展针对性的安全风险辨识,确定或者调整安全风险等级,更新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三)行业领域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典型生产安全事故,对安全风险有新认知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区域标准对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有新要求的。

  第十一条企业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应该依据安全风险特点,从组织、技术、管理、应急等方面逐项制定管控措施,按照不同安全风险等级实施分级管控,将安全风险管控责任逐一落实到企业、车间、班组和岗位。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并持续更新。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应当列明安全风险名称、所处位置(场所、部位、环节)、可能会引起的事故类型及其后果、主要管控措施、管控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对存在比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生产系统、作业场所、设备设施、危险岗位,通过隔离安全风险源、采取技术方法、实施个体防护、设置监控预警设备等针对性措施加强管控,回避、降低和监测安全风险。

  鼓励企业利用科技和信息化手段,对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实施动态监控,提高安全风险管控水平。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对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做经常性检查,防止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失效、弱化。

  企业主要负责人按规定组织并且开展的安全生产全方面检查,应当包括对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

  第十五条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依法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应当明确双方安全风险辨识管控职责。

  两个以上企业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依法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风险辨识管控职责和管控措施。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通过公示栏公示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名称、所处位置、可能会引起的事故类型及其后果、管控责任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等基本情况。

  企业应当在重大安全风险区域醒目位置设置安全风险警示牌,标明重大安全风险名称、可能会引起的事故类型及其后果、主要管控措施、应急措施、报告方式、管控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将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全员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意识和管控能力,保证从业人员了解本岗位安全风险基本情况,熟悉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掌握事故应急处置要点。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档案。安全风险档案包括安全风险管理制度、管控清单、分布图、变更情况、报告确认材料等内容。其中,较大以上安全风险资料应当单独立卷,内容有安全风险名称、等级、所处位置、管控措施和变更情况等。

  第十九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推行在线监管、远程监管、移动监管和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管理方式,提升监督管理精准化和智能化水平。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落实安全风险报告责任,通过全省统一的安全风险网上报告系统定期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管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督促企业按期、如实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

  第二十一条建设安全风险网上报告系统时,应当编制安全风险网上填报指南,为企业报告安全风险提供指导和服务。

  企业应当登录安全风险网上报告系统,根据相关要求填报安全生产基础信息、较大以上安全风险信息等内容。没有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也应当登录安全风险网上报告系统来进行确认。

  企业有分布在不同地址的多个生产经营场所的,统一登录后分别填报每个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风险信息;同一生产经营场所使用多个企业名的,以其中一个企业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报,并根据相关要求备注其他名称。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完成安全风险定期报告。新建企业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完成首次安全风险报告,涉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在试生产前完成报告。

  第二十三条企业按照本规定第十条开展安全风险辨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确定或者调整安全风险等级后十五日内进行变更报告:

  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等基础信息发生明显的变化的,应当在发生明显的变化后十五日内进行变更报告。

  第二十四条企业对安全风险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报告的较大以上安全风险信息和变更内容,应当由主要负责人审核、确认,审核、确认情况存入档案。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自主实施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报告,能力不够的,能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提供咨询、培训等技术服务,但不得由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代替实施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报告。企业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技术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企业负责。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从事技术服务活动,不得弄虚作假。发现企业在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报告中存在疏漏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因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法定义务不当,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对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报告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对企业落实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报告情况做执法检查。

  第二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行政执法人员数量、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企业安全风险等情况,制定本部门安全监督管理年度执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能够最终靠政府购买服务,委托行业协会、社会服务组织、高等院校、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专家等第三方对企业组织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情况做抽样核实、评估,提供专业方面技术支撑。

  第三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推行网上安全风险信息采集和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的,不替代企业承担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的主体责任,不作为追究安全生产执法责任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企业安全风险报告履行情况、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技术服务活动情况纳入信用管理,对不如实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企业和在技术服务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惩戒。

  第三十二条鼓励行业协会、社会服务组织、高等院校、科研和保险机构等参与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技术服务工作,提高风险辨识管控工作的专业化、科学化水平。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企业不如实报告安全风险、未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均有权进行举报。

  第三十四条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企业拒不按照本规定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风险报告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本目录适用于判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山、化工、医药、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燃气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工业公司以及带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相关定义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执行。

  主要包括:7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8黑色金属矿采选业、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10非金属矿采选业、11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12其他采矿业等6个大类。不包括:1110煤炭开采和洗选专业及辅助性活动1个小类。

  主要包括:25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7医药制造业,28化学纤维制造业等4个大类。不包括:253核燃料加工,254生物质燃料加工,267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273中药饮片加工,274中成药生产,275兽用药品制造,276 生物药品制品制造,277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278药用辅料及包装材料,283生物基材料制造等10个中类;2524煤制品制造,2681肥皂及洗涤剂制造,2682化妆品制造,2683口腔清洁用品制造,2689其他日用化学产品制造等5个小类。

  主要包括:3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1个大类。不包括:305玻璃制品制造1个中类;3073特种陶瓷制品制造,3074日用陶瓷制品制造,3075陈设艺术陶瓷制造,3076园艺陶瓷制造,3079其他陶瓷制品制造等5个小类。

  主要包括:33金属制作的产品业,34通用设备制造业,35专用设备制造业,36汽车制造业,37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40仪器仪表制造业,43金属制作的产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等9个大类。不包括:338金属制日用品制造,373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374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376自行车和残疾人座车制造,384电池制造,385家用电力器具制造,387照明器具制造,403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405衡器制造等9个中类;3322手工具制造,3324刀剪及类似日用金属工具制造,3351建筑、家具用金属配件制造,3379搪瓷日用品及其他搪瓷制品制造,3473照相机及器材制造,3587眼镜制造等6个小类;3399其他未列明金属制作的产品制造小类中武器弹药制造;特定种类设备目录中的特定种类设备制造。

  主要包括:13农副食品加工业,14食品制造业,15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19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20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21家具制造业,22造纸和纸制品业,23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24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29橡胶和塑料制品业等10个大类;305玻璃制品制造,307陶瓷制品制造(除3071建筑陶瓷制品制造,3072卫生陶瓷制品制造),338金属制日用品制造,376自行车和残疾人座车制造,384电池制造,385家用电力器具制造,387照明器具制造,403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405衡器制造,411日用杂品制造等10个中类;3322手工具制造,3324刀剪及类似日用金属工具制造,3351建筑、家具用金属配件制造,3379搪瓷日用品及其他搪瓷制品制造,3473照相机及器材制造,3587眼镜制造等6个小类。不包括:131谷物磨制1个中类;1351牲畜屠宰,1352禽类屠宰,1511酒精制造等3个小类;从种植、养殖、捕捞等环节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公司前的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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