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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死1伤!挂靠项目经理被批捕!总监安全员施工员监理员实习监理包工头均被批捕拘留!

  原标题:8死1伤!挂靠项目经理被批捕!总监/安全员/施工员/监理员/实习监理/包工头均被批捕/拘留!

  2020年10月8日10时50分,陆河县看守所迁建工程业务楼的天面构架模板发生坍塌事故,造成8人死亡,1人受伤。

  2020年12月30日,汕尾市人民政府公布了《陆河县“10.8”较大建筑施工事故调查报告》。

  施工单位:总经理、副总经理、挂靠项目经理、包工头、安全员、施工员、小工头均被批准逮捕。

  监理单位:总经理、总监、分公司负责人被批准逮捕。驻场监理员、实习监理员被拘留。

  设计、审图依法处罚。甲方责任人调查处理。被批准逮捕、拘留的人员名单如下,详情请看正文。

  1.李育华,男,1990 年 3 月 9 日出生,本科文化程度,广东湛江人,广东建恒建筑有限公司法人兼总经理。违法将工程转包给没有施工资质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 年 11 月 17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余砚辉,男,1963 年9 月 26 日出生,大专文化程度,湖北人,2020 年 5 月被宣布为广东建恒建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工程安全工作。履行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 年 11 月 17 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3.杨和平,男,1971 年 8 月 4 日出生,中专文化程度,广东陆河人。涉事建筑的“包工头”,项目实际负责人,事发现场作业的主要负责人,违法承包陆河县看守所迁建工程,在没有建筑施工资质、安全管理机构、专兼职的安全员和安全教育培训的情况下,违法组织施工作业,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 年 11 月 17 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4.丘坤艳,男,1976 年2 月 15 日出生,广东陆河人,杨和平聘请的陆河看守所项目施工安全员,没有持证上岗,履职不到位,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年 11 月17 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5.黄成长,男,1974 年 12 月 8 日出生,专科文科程度,建恒公司聘用的一级建造师,广东阳江人。其明知其建造师资质及本人姓名被任命为陆河县看守所项目负责人,虽然有要求变更,但仍于聘用期届满时于2020 年9 月 17 日,再与建恒公司续签聘用合同,但一直未到岗履职,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 年 11 月 17 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6.叶文钦,男,1988 年 4 月 22 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杨和平雇请的测绘员兼施工员,广东陆河人。没有持证上岗,履职不到位,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 年 11月 17 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7.吴来旺,男,1977 年 8 月 29 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广东陆丰人。承包陆河县看守所工地搭设外脚手架的“小工头”,没有持证上岗,安排无证人员作业,对进场材料没有按规定进行仔细的检测而直接用,没有按规范搭设业务楼外脚手架,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 年 12 月3 日被汕尾市公安局拘留)。

  1.林正航,男,1979 年7 月 14 日出生,广东钧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广东佛山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 年 11 月 17 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田早,男,1982 年 2 月 26日出生,涉事工地总监理工程师,湖南人。对实施工程单位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的情况,未采取比较有效措施确保其到岗履职;对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未驻场履职,以及签名弄虚作假等情况放任不管;对施工工程中发现的隐患,未能督促实施工程单位提供整改复查或验收的相关材料,未对安全风险隐患实行闭环管理;未按要求对混凝土模板验收进行验收,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 年 11 月17 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3.彭国栋,男,1992 年12 月 7 日出生,广东钧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陆河分公司负责人,广东陆河人。未组织对派驻陆河县看守所迁建工程建设项目监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聘请不具备相关资格人员从事监理活动,且未签订劳动合同,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 年 11 月 17 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5.谢航,男,1997 年 4 月 1 日生,陆河县看守所迁建工程监理部现场实习监理员,广东陆河人。未取得监理员相关资质,未按规范填写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旁站记录;假冒监理工程师签名。建议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 年 10 月 10 日被汕尾市公安局拘留,11月 18 日取保候审)。

  2020年10月8日10时50分,陆河县看守所迁建工程业务楼的天面构架模板发生坍塌事故,造成8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共约1163万元。

  1、违规直接利用外脚手架作为模板支撑体系,且该支撑体系未增设加固立杆,也没有与已完成施工的建筑结构形成有效的拉结;

  2、天面构架混凝土施工工序不当,未按要求先浇筑结构柱,待其强度达到75%及以上后再浇筑屋面构架及挂板混凝土,且未设置防止天面构架模板支撑侧翻的可靠拉撑。

  (1)违规直接用外脚手架(立杆横距 800mm、跨距 1500mm,水平杆步距 1800mm)作为模板支撑体系,普通钢管立杆稳定性应力设计标准值为 205N/mm²,经验算该支撑体系立杆稳定性应力为 444.438N/mm² ,立杆受力远超设计标准值,线kN/m,且屋面构架支模高度达到 16.3m,未增设加固立杆且未与已完成施工的建筑结构形成有效的拉结,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

  (2)屋面构架混凝土施工工序不当,未按要求先浇结构柱,待其强度达到 75%及以上后再浇筑屋面构架及挂板混凝土,且未设置防止屋面构架模板支撑侧翻的可靠拉撑,下部模板支撑体系坍塌时带动结构柱与屋面架构模板支撑体系整体倾覆。

  (3)斜向挂板混凝土虽然提前浇筑,根据图纸设计参数(仅配置双层双向 10@200钢筋,混凝土板厚度 120mm)及现场实际施工情况,在没有采取比较有效加强固定措施时,斜向挂板没办法承受上部荷载。当屋面构架及挂板进行混凝土浇筑时,上部荷载逐渐加大至立杆允许受力临界值时,立杆开始弯曲变形,导致支撑体系整体失稳,并引发斜向挂板端部断裂造成整个构架及挂板整体坍塌。

  涉事施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重缺失,违反法律法规建设经营,施工管理混乱;监理单位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工作形同虚设、制度不落实,弄虚作假,聘请无证人员实施监理工作;工程设计存在缺陷,审图不到位;行业监管部门监管缺失;建筑设计企业对实施工程单位、监理单位的督促管理缺失。

  广东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中标实施工程单位,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无成立项目部有关文件,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公司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安全管理人员没有到施工现场履行管理职责,只派出实习生到施工现场收集资料,安全管理工作形同虚设。公司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记录造假,未组织员工做考核;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台帐记录造假;未能提供安全生产支出、提取有关凭证。该工程建设项目存在违法挂靠(挂靠人员已经由公安机关另案处理),层层违法转包、分包给没有相关证照和资质的个人,以致施工管理混乱。未如实记录技术交底内容,无具体时间,无照片记录;动火作业审批表(GDAQ21203 005 号)只有监护人签名,无申请人和审批人签名,动火作业审批表(GDAQ21203 004号)无申请人签名;无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应急预案编制无危险因素评估,未明确每年需组织多少次应急演练,应急演练记录不完善,无人员签名。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隐患排查工作流于形式,未曾发现业务楼天面构架及悬挑挂板模板支撑体系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并及时消除;业务楼天面构架及悬挑挂板模板工程验收程序流于形式,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按图纸计算屋面构架及悬挑挂板模板支撑高度距离地面超过16.3m,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未按要求编制安全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未进行图纸会审,未取得《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先行开工。

  广州市弘基市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作为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业务楼天面构架施工涉及危大工程,没有提出保障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的意见,未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技术交底。在设计中将陆河县看守所迁建工程业务楼首层已经列入危大工程清单,但却不将业务楼天面构架列入危大工程。该项目开工后,公司领导和有关人员先后多次到施工现场,明知项目已经开工,也明知未召开图纸会审会,却依然未对重点部位进行设计技术交底,也不提出进行图纸会审的要求。

  广东惠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与陆河县公安局签订审图合同,对施工图审查工作不够认真负责,没有对设计文件中未注明业务楼天面构架涉及危大工程的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陆河县公安局作为建筑设计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意识缺失,没有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没有专门明确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也没落实“一岗双责”“管业务也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特别是没有按省、市、县的工作部署认线”事故教训,没有按照《陆河县建筑施工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陆建联〔2020〕3 号)的部署落实好建筑设计企业的隐患排查责任,没有组织对本单位在建工程看守所项目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也没有组织督促实施工程单位、监理单位开展排查;派出 1 名不熟悉情况的工作人员到施工现场,也没明确其工作职责,导致失管、挂空档。没有要求实施工程单位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没组织图纸会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先行建设。

  陆河县住建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力,对建筑行业的日常监管和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存在。陆河看守所工程建设项目作为市、县重点项目,县政府多次召开协调和推进会,在明知该项目开工的情况下,没有跟进监督管理和指导;对该工程存在未办理《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就先动工的行为,未采取比较有效措施。该项目开工建设后,实施工程单位记录体现陆河县住建局及下属质安站人员均有到施工现场,但均没发现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也未发现事故工程建设项目存在的事故隐患。经查阅该局有关的资料发现,该局对恒泰嘉园等 19 个建设项目发出整改通知书,实施工程单位项目部将安全风险隐患整改通知回复主管部门,但现场均未见复查相关台账资料,对发现的隐患没有实行闭环管理。在 2020 年 6 月,该局按上级的要求,为深刻吸取河源龙川“5·23”事故教训,与县自然资源局联合印发了《陆河县建筑施工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陆建联〔2020〕3号)文件,明确了建筑设计企业、实施工程单位、监理单位的自查责任,明确分工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自建房、农房的施工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质安站负责组织并且开展建筑施工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调查组到该局调查了解有关工作开展情况,但该局没办法提供对事故工地的相关检查台账和资料。该局对质安站队伍建设不重视,没有安排相应数量的有从业资质人员履职。

  县委未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未有效督促陆河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陆河县政府没有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够重视,对安全风险认识不足,未按规定做监督管理,未有效督促指导建筑设计企业、监管职能部门落实对建筑施工的安全监管职责。对开展建筑施工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责任压不到底、抓不实,在全省接连多次出现建筑施工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情况下,未能深刻吸取这次的教训,未有效领导陆河县看守所参建各方和监管部门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和文件精神,导致非常严重后果。

  市住建局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全市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能,对各县(市、区)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不力,工作只注重发文、开会和检查,对有一定的问题整改情况没复核材料,没形成闭环管理。制止和纠正建筑行业中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的力度不够大、措施不够严,未能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遏制建筑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多发局面。在河源龙川“5·23”、佛山顺德“6·27”事故发生后,以及“五一、国庆、中秋”等时间节点均有制定专门工作方案,开展专项检查,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只是反馈给被检查对象,没有结合实际对一些典型问题在建筑行业系统内进行通报,提醒各地各单位引以为戒。对陆河县住建局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国庆假期期间发生陆河县“10·8”较大建筑施工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影响恶劣。

  1.李育华,男,1990 年 3 月 9 日出生,本科文化程度,广东湛江人,广东建恒建筑有限公司法人兼总经理。违法将工程转包给没有施工资质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 年 11 月 17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余砚辉,男,1963 年9 月 26 日出生,大专文化程度,湖北人,2020 年 5 月被宣布为广东建恒建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工程安全工作。履行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 年 11 月 17 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3.杨和平,男,1971 年 8 月 4 日出生,中专文化程度,广东陆河人。涉事建筑的“包工头”,项目实际负责人,事发现场作业的主要负责人,违法承包陆河县看守所迁建工程,在没有建筑施工资质、安全管理机构、专兼职的安全员和安全教育培训的情况下,违法组织施工作业,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 年 11 月 17 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4.丘坤艳,男,1976 年2 月 15 日出生,广东陆河人,杨和平聘请的陆河看守所项目施工安全员,没有持证上岗,履职不到位,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年 11 月17 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5.黄成长,男,1974 年 12 月 8 日出生,专科文科程度,建恒公司聘用的一级建造师,广东阳江人。其明知其建造师资质及本人姓名被任命为陆河县看守所项目负责人,虽然有要求变更,但仍于聘用期届满时于2020 年9 月 17 日,再与建恒公司续签聘用合同,但一直未到岗履职,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 年 11 月 17 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6.叶文钦,男,1988 年 4 月 22 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杨和平雇请的测绘员兼施工员,广东陆河人。没有持证上岗,履职不到位,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 年 11月 17 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7.吴来旺,男,1977 年 8 月 29 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广东陆丰人。承包陆河县看守所工地搭设外脚手架的“小工头”,没有持证上岗,安排无证人员作业,对进场材料没有按规定进行仔细的检测而直接用,没有按规范搭设业务楼外脚手架,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 年 12 月3 日被汕尾市公安局拘留)。

  1.林正航,男,1979 年7 月 14 日出生,广东钧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广东佛山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 年 11 月 17 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田早,男,1982 年 2 月 26日出生,涉事工地总监理工程师,湖南人。对实施工程单位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的情况,未采取比较有效措施确保其到岗履职;对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未驻场履职,以及签名弄虚作假等情况放任不管;对施工工程中发现的隐患,未能督促实施工程单位提供整改复查或验收的相关材料,未对安全风险隐患实行闭环管理;未按要求对混凝土模板验收进行验收,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 年 11 月17 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3.彭国栋,男,1992 年12 月 7 日出生,广东钧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陆河分公司负责人,广东陆河人。未组织对派驻陆河县看守所迁建工程建设项目监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聘请不具备相关资格人员从事监理活动,且未签订劳动合同,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 年 11 月 17 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4.刘家专,男,1998 年 1 月 2 日出生,陆河县看守所迁建工程建设项目监理部实际驻场监理员,广东陆河人。对施工工程中发现的隐患,未能督促实施工程单位提供整改复查或验收的相关材料,未对安全风险隐患实行闭环管理;未对实施工程单位的有关人员资质进行审核,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年10月10日被汕尾市公安局拘留,11月18日取保候审)。

  5.谢航,男,1997 年 4 月 1 日生,陆河县看守所迁建工程监理部现场实习监理员,广东陆河人。未取得监理员相关资质,未按规范填写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旁站记录;假冒监理工程师签名。建议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 年 10 月 10 日被汕尾市公安局拘留,11月 18 日取保候审)。

  广州市弘基市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在设计中没将陆河看守所项目业务楼天面构架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列入危大工程清单,且未对重点部位进行设计技术交底,未进行图纸会审等问题,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19等法律和法规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其相关责任人依法实施处罚。具体名单如下:

  1.陈习子,男,研究生文化程度,1975 年 8 月24 日出生,湖北人,广州市弘基市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院长。

  2.彭国勇,男,本科文化程度,1977 年 2 月 4 日出生,广州人,广州市弘基市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陆河分公司负责人。

  3.孙明,男,本科文化程度,1963 年 12 月9 日出生,辽宁人,广州市弘基市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建筑总工,项目技术负责人。

  4.彭志潜,男,大专文化程度,1992 年 12 月 24 日出生,广东陆河人,广州市弘基市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陆河分公司结

  广东惠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审图中没有对设计单位未将看守所业务楼天面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列入危大工程清单的情况提出修改意见,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等法律和法规有关法律法规,对其相关责任人依法实施处罚。具体名单如下:

  1.庄淑立,女,1980 年 7 月 2 日出生,广东海丰人,广东惠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负责人。

  2.雷宏祥,男,1963 年 12 月 26 日出生,江西南昌人,研究生学历,广东惠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兼结构审图师。

  1.朱达文,男,陆河县公安局副局长。陆河县看守所迁建工程领导小组副组长、施工项目负责人,对该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组织管理职责。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不到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指派到工地负责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的人员工作职责没有交底,也没有督促其对施工、监理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先行建设,对事故发生有责任。建议纪委监委对其履职情况做调查处理。

  2.彭伟波,陆河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副大队长。被指派到看守所工地负责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期间,多次参加现场施工会议,未能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纪委监委对其履职情况做出详细的调查处理。

  3.刘勇进,男,陆河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副大队长。作为迁建工程领导小组的成员、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具体联系和办理项目的有关手续业务,不认真学习有关规定,没有及时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没有及时向县住建局质安站报请监督管理。建议纪委监委对其履职情况做调查处理。

  4.刘志远,男,陆河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陆河县看守所迁建工程领导小组副组长,对项目工作中存在的不合规问题失察,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通报批评。

  5.丘永肖,男,陆河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教导员,陆河县看守所迁建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办公室副主任,对项目工作中存在的不合规问题失察。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通报批评。

  6.朱少耿,男,陆河县公安局看守所所长,陆河县看守所迁建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办公室副主任,对项目工作中存在的不合规问题失察。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通报批评。

  7.陈开冲,男,陆河县公安局水唇派出所长,陆河县看守所迁建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办公室副主任,对项目工作中存在的不合规问题失察。建议由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通报批评。

  1.罗洪声,男,陆河县住建局局长,作为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力,对建筑行业的日常监管和安全隐患排查严重,明知陆河县看守所项目开工,未能落实相关人员进行有效监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纪委监委对其履职情况做出详细的调查处理。

  2.黄建军,男,陆河县住建局副局长,作为分管领导,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力,对建筑行业的日常监管和安全隐患排查严重,明知陆河县看守所项目开工,未能落实相关人员进行有效监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纪委监委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3.彭水双,陆河县住建局质安站负责人,明知陆河县看守所项目开工,未能进行有效监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纪委监委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4.彭海洲,男,陆河县住建局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股负责人,指导质安站和检测站的工作不到位。建议纪委监委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5.彭东升,男,陆河县住建局建筑市场和建设工程管理股负责人,负责对陆河县看守所工程施工许可的办理。建议纪委监委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1.陆河县委、县政府未严格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未有效领导陆河县看守所参建各方和监管部门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造成严重后果。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责令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陈壮勇、罗炳新,常务副县长叶子美作出深刻检查。

  2.彭志洁,男,陆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未严格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安全责任意识薄弱,领导开展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责任压不到底、抓不实,在全省多次出现建筑施工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情况下,未能深刻吸取教训,分管的行业主管部门未严格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建议由纪委监委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3.林继毅,男,陆河县副县长、公安局局长。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不到位,没有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没有明确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也没落实“一岗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没有组织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好安全生产制度;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先行建设。建议纪委监委对其履职情况做调查处理。

  1.吴若昊,男,汕尾市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建筑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多发局面,对陆河县住建局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在国庆假期期间发生陆河县“10·8”较大建筑施工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影响恶劣。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并予以调整工作岗位。

  2.刘初棠,男,汕尾市住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对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不力,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建筑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多发局面。在国庆假期期间发生陆河县“10·8” 较大建筑施工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影响恶劣。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并予以调整工作岗位。

  3.余经治,男,汕尾市住建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负责人。对各县(市、区)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不力,建筑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多发。国庆假期期间发生陆河县“10·8” 较大建筑施工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影响恶劣。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并予以调整工作岗位。

  在陆河县看守所项目项目中涉嫌非法围标、非法挂靠的苏某某、叶某某等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等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亲自推动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经常深入一线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监督安全生产制度落实,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每年至少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接受职工、股东监督。加强对下属独立法人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企业必须牢固树立法治观念,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证照和许可,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和地方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及时主动获取并严格执行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依法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安全防范措施,严禁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及工艺,及时淘汰更新陈旧落后的设备及工艺。生产有毒有害物质或发生事故可能影响公众安全健康的高危行业企业,应建立与公众沟通的交流机制,定期公布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企业应依法依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其中,高危行业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矿山、道路运输、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内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安全总监、注册安全工程师。

  企业应将安全生产投入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足额提取并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安全生产设备设施、风险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整治、设备维修保养、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保险、应急演练、事故救援等安全生产支出。高危行业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其他企业应积极投保。

  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积极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标准化创建等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例会、例检、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强制性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确保各生产环节和相关岗位工作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要求,实现安全行为规范化。

  企业应根据工作岗位的性质、特点和内容,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责任清单,制定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细化通俗易懂、便于操作的生产车间、班组、一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实现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全员全岗位全覆盖、安全生产责任全过程追溯。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将安全文化阵地向一线班组和工作现场延伸,强化员工安全生产意识。

  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培训规定要求,采取“送出去学、请进来教”等形式,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理论教学与实践技能培训,并记入教育培训考核档案。高危行业企业应抓好在岗员工安全技能提升培训、新上岗员工安全技能培训、班组长安全技能提升培训等。通过经常性的教育培训,使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使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特种岗位作业的专业技能,使班组长(工段长)、车间主任具备一线岗位安全管理的知识和能力,使一线从业人员具备本岗位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的基本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企业应每年组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考核结果与员工收入、晋级等挂钩,激发全员参与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企业应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主动报告制度,定期排查、全面辨识、动态更新、严格管控生产工艺、设施设备、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并依据事故发生概率和可能后果,按照有关标准评估确定风险等级,针对不同等级的安全风险制定相应安全管控措施,逐一明确具体的责任部门、责任人,确保风险可控。

  企业应牢固树立“隐患无处不在、成绩每天归零”的意识,视隐患为事故,建立全员参与、全岗位覆盖、全过程衔接的隐患排查机制和清单管理、动态更新、闭环整改的动态调整机制,持续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动态排查出来以及政府主管部门通知整改的安全风险隐患,应逐条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事故应急预案。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发动并激励员工主动排查、发现举报事故隐患。自身安全监管力量不足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规范,定期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安全检测和隐患排查治理。

  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和建档,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现场动态监控,定期检测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完善控制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联网。对具有较大或以上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应建立运行、巡检、维修、保养的专项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事故应急处置卡,配备消防、防雷、通讯、照明等应急器材和设施,根据生产经营设施的承载负荷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核定的人数控制人员进入。定期组织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体检式安全评估,确保始终处于安全可靠状态。

  企业应加强对爆破、吊装、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登高,设备大修、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拆除、油罐清洗、临时用电、涂装、危险品装卸,以及涉及重大危险源、油气管道、临近高压输电线路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定专项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监督危险作业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及时采取措施排除事故隐患、纠正违规行为。现场管理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项目建设概算,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高危行业领域建设项目应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未经设计审查合格不得施工建设,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部分早期建设运行、未进行安全设计审核和验收的企业,应请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和设计,并按要求进行补充建设,经验收合格后再投入使用。

  企业应按规定开展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检查,定期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和更新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并如实记录购买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情况。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企业工会应加强监督检查,贯彻实施工会劳动保护“三个条例”,建立专兼职结合的工会劳动保护队伍。

  企业委托其他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告知其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应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

  企业复工复产前,应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和规定,制定复工复产方案,组织对生产系统特别是管道、阀门、仪表等机械设备,通风除尘、污水处理等处理设施,应急报警、放射防护、防雷防爆装置等保护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安全方可复工使用。

  企业应积极运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和新材料,建立安全生产监控系统并接入政府监管部门信息管理平台。加快实施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实现精细化生产、标准化管理,从源头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化工生产企业应建成集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息、企业安全风险分区信息、生产人员在岗在位信息以及企业生产全流程管理信息等于一体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风险隐患“一表清、一网控、一体防”。

  企业应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及危害,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应与邻近建有专业救援队伍的企业签订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与本企业风险等级相适应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装备等物资,定期组织应急救援实战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训练,使各级各类人员熟悉应急救援预案,熟记岗位职责和应急处置要点,熟练操作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装备,提高现场应急救援能力。

  企业应严格遵守事故报告有关规定,按照报告时限、内容、方式、对象等要求,及时、完整、客观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不得瞒报、漏报、谎报、迟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应按规定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企业应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对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妥善做好事故善后工作,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按照事故调查报告全面落实整改措施,并接受监督检查。重视加强对轻微事故、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原因分析,研究落实预防改进措施,防范人员伤亡和有较大财产损失的事故发生。建立事故信息共享机制,针对同行业、本地区发生的典型事故,及时组织学习反思、警示教育和自查自纠,有效预防类似事故发生。

  ②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并落实相关职责;

  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车间负责人、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①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②按规定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各类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符合规定学时。根据不同工种岗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③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和考核结果的情况;

  ①定期开展安全风险危害辨识,评估风险等级,明确管控措施、责任部门、责任人;

  ②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及时进行整改,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③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与周边生产经营单位、住宅小区等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监督咨询机制;

  ④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完善控制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与有关部门联网。

  ①对作业环境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实行生产现场定置管理,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以及周边防护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②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与监测,定期检查维护并做好记录;

  ③加强对从业人员作业行为的安全管理,指导、监督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④在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事故应急处置卡,配备应急器材和设施,控制人员进入;

  ⑤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置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闭锁、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⑥加强爆破、悬挂、挖掘、大型设备(构件)吊装、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危险场所动火、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以及重大危险源、油气管道、有限空间、有毒有害、临近高压输电线路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定作业方案,按权限履行审批手续,确定专人进行现场指挥;

  ⑦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职责和应当采取的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⑧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⑨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应当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委外作业的安全管理,履行发包单位主体责任,加强对外包项目的日常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反“三违”、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

  ①编制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应急处置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②根据规定建立应急救援专(兼)职救援队伍,或者与邻近专职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

  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联系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可能对周边单位和人员造成损害的,通知相关单位及时疏散;

  ④配合政府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及时全面落实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

  ①严格对照《危险化学品目录》,开展原料、辅料、产品、中间品等是否为危险化学品的认定;

  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依法开展安全评价;

  ③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化工(危险化学品、医药)企业,除了遵守上述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清单要点(综合)外,还应该具备以下:

  ③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厂房、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闭锁、封堵厂房、作业场所的出口;

  ④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⑤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⑥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所使用、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使用、生产、储存方式,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⑤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⑥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⑦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水路运输许可;

  ⑧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

  ①落实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④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与监测,定期检查维护并做好记录;

  ⑤加强安全生产特殊(进行爆破、吊装、动火等危险)作业管理,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①落实单位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职责,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④按规定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各类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符合规定学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⑤与项目承包方或场所承租方、同一作业区域内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职责和应当采取的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⑦定期开展安全风险危害辨识,按照有关规定评估确定风险等级,进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明确具体的责任部门、责任人;

  ⑧编制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应急处置卡,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演练;

  ⑨根据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兼职救援人员,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

  ⑩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置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闭锁、封堵生产经营场所的出口。

  ①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罚标准;

  ⑤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经常性地进行督促、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及时排除;

  ⑧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整改,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⑩发生事故时迅速组织抢救,并及时、如实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

  ⑪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和个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①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各职能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负责综合协调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②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及落实到位;

  ③负责本单位隐患排查和整改治理工作,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整改,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④组织构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推广先进适用安全技术装备,更新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

  ⑨组织至少每年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做评估;

  ①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确保相关制度、规程、预案符合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实际;

  ②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以保证教育和培训计划符合本单位的实际,及时掌握教育和培训计划的实施进展状况;

  ③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未按规定的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整改;

  ⑤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⑧组织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岗位检查和专业性检查,并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

  ②要按照生产作业要求,细化车间(工段)安全生产职责及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安全生产例会例检制度、安全培训制度;制定作业现场、设备设施、工艺流程安全确认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应急处置制度,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③每天开展日常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④检查各级动火、检维修、有限空间、临时用电、吊装等危险作业的安全措施,做好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的票证、档案、台账等资料管理工作。

  ①班组长是班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是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直接执行者;

  ②组织员工学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落实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严格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督促员工熟练掌握岗位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处置内容;

  ③组织班组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活动。负责新员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及转岗员工班组级的安全教育培训;

  ④严格执行动火、检维修、有限空间、临时用电等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不违章作业,确保作业安全;

  ⑤每天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并采取比较有效措施消除隐患,不违章指挥,及时制止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①认真学习和遵守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工程,履行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②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动火、检维修、有限空间、临时用电等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不违章作业,确保作业安全;

  ③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异常状态,及时发现和识别不安全因素和隐患,并及时整改,对不能立即进行整改的隐患有上报的义务;

  ④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岗位技术练兵和事故预案演练,清楚应急状态下本岗位和自身职责,在发生意外事故时,能按照事故预案正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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