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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为人民公路更畅通——《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五次修正案解读

  2021年8月1日起,《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五次修正案正式实施。此次修正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具有什么样的作用和意义?对此,苏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进行了解读。

  随着农村发展和汽车普及,村道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国家公路法修正草案和浙江、重庆等省市公路条例都将村道纳入了公路范围。同时,考虑到村道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与其他公路要求不同,我省已制定《江苏省农村公路条例》专门加以规范,因此,本次《江苏省公路条例》修正案在强化与上位法衔接的基础上,对原《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二条进行了修改,并在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公路(含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按照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按照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村道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按照有关农村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

  同时,修正后的《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法律、法规对高速公路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从而有力保证了江苏省公路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

  公路是重要的交通公共基础设施,安全和服务水平与群众的出行息息相关。保安全、保畅通是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重点,也是本次《江苏省公路条例》修正的重点所在,主要在5个方面做了明确:

  第一是修正后的《江苏省公路条例》设置专章,对公路超限超载运输治理进行了系统全面规定;并结合上位法规定,在第三十七条拓展了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进一步保障公路安全。

  第二是修正后的《江苏省公路条例》第十三条在进一步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应当符合技术等级的要求的同时,特别规定了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应当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同步建设交通安全设施以及必要的服务、管理设施。

  第三是针对城市化加快速度进行发展,搭接平交道口不易控制的现象,在原“条例”有关严控平交道口规定的基础上,本次《江苏省公路条例》修正案增加了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突出对现有平交道口的整治要求,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平交道口安全治理,对不符合设置间距要求的平交道口,逐步归并减少;对交通事故多发的平交道口,加强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管理,完善标志、标线,设置信号灯、示警桩、减速装置等设施,必要时予以改造或者关闭。

  第四是修正后的《江苏省公路条例》第四十五条专门规定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路网运行管理职责,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公路路网监测、调度、应急处置、出行服务等路网运行管理工作。江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全省公路路网运行管理,建立与相邻省、直辖市的路网信息共享制度,运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方法,提升公路路网整体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五是统筹协调疫情防控与公路通行的关系,针对因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动物疫病控制,确需在公路上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修正后的“条例”在第四十四条中规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报有决定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此外,本次《江苏省公路条例》修正案还明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运行,应当在满足卫生检疫、动物疫病控制需要的同时,减少对公路通行的影响;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理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新增的这些规定,目的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采取紧急措施时有法可依,实现最大限度地控制相关传染病的传播、扩散,同时降低对公路通行的影响。

  本次《江苏省公路条例》修改最大的亮点是专门增加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管理”章节,突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综合治理、源头控制、科技治超和信用监管,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源头、货物装载源头治理、治超路面执法、高速公路入口和公路渡口“拒超”、科技治超等作了一系列规定,切实保障公路安全。

  首先是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修正后的《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路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计划,并采取有力措施,扶持和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路相关工作。”第五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公安、工业与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应急、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完善治理超限超载运输工作机制,加强超限超载运输的源头管理、综合治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其次是区域联动。修正后的《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江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该依据省际公路路网的真实的情况,加强与长三角区域以及其他相邻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协调,建立联动治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的工作机制,统筹布局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加强执法信息共享。

  再次是信用治超。修正后的《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江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建立完整公路超限超载运输治理信用管理制度,依法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实施信用管理。

  《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五次修正案专门增加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管理”章节,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源头、货物装载源头治理、治超路面执法、高速公路入口和公路渡口“拒超”、科技治超等作了一系列规定。针对有关问题,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了回答。

  答:源头治超是公路超限超载运输治理的关键。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介绍,近年来,江苏省积极强化源头治超,对公路超限超载运输治理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这次新修订的“条例”,全面总结了江苏省已有的成功做法,并借鉴兄弟省市的立法经验,着重在3个方面对源头治超作了系统性制度设计。

  在车辆源头管理方面,修正后的“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工业与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车辆生产、销售、改装、维修企业和货物运输车辆、拖拉机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行业标准车辆和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等违法行为。

  在货物装载源头管理方面,修正后的“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有重型货物装载配载作业的生产企业、运输企业、贸易市场,以及港口、货运站场等货物集散地和建筑工地的经营人、管理人(以下统称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车辆装载配载安全管理制度,掌握承运车辆核定载质量,依规定装载配载货物,如实登记车辆证件信息、计重、开票、签发货运运单。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应当随车携带货运运单。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易发生超限超载运输的重型货物种类、规模以及遵守车辆装载配载规定情况等,确定本行政区域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名录。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理应当安装称重监控设施,确保正常使用,并向相关监管部门实时传输称重监控记录。

  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的法律责任得到强化,修正后的“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未依规定装载配载货物,或者未如实登记车辆证件信息、计重、开票、签发货运运单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未安装称重监控设施或者未确保正常使用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答:科技治超是在抓好源头治超基础上,实现路面治超改革的一项重要创新,对于解决传统治超完全依靠“人海战术”,治超成本过高、治超效率偏低等问题,具备极其重大的现实意义。

  其一是对设置超限超载检测监控设施进行了全面规定。修正后的“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和第五十二条分别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划建设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并根据管理需要在公路上设置动态检测监控设施;公路收费站、公路渡口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范安装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监控设施;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理应当安装称重监控设施。

  其二是对货物运输车辆通过动态检测监控区域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修正后的“条例”规定,货物运输车辆行经超限超载动态检测监控区域时,应当按照交通标志、标线行驶,不得采取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等方式逃避检测;并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规定,可以有效解决扰乱超限超载动态检测监控秩序的问题。

  其三是对超限超载检测监控设施的应用进行了明确。对动态检测监控设施记录的超限超载事实和检测确定的质量、外廓尺寸等,经查证属实,可当作处理的依据;公路收费站、公路渡口超限超载检测监控记录要实时传输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称重监控记录要实时传输至相关监管部门;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公路超限超载运输治理信息化建设,实现相互连通、数据共享和协同执法。

  同时,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条例”修正案明确,用于超限超载检测的设备应当依法定时进行检定;启用动态检测监控设施应当提前十五日向社会公告;对货物运输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测,不得收取费用。

  答:近年来,我省重点把住高速公路入口关和长江渡口渡运关,实施货物运输车辆入口称重、超限超载禁行,对恶意闯卡车辆全部列入高速公路通行黑名单并由交通运输部门立案调查,累计拒超30多万辆,起到了很好的治理作用。“条例”修正案及时总结经验并上升为法规规定,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对高速公路和公路渡口的入口劝返以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现场处置作了规定。修正后的“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对违法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高速公路和公路渡口经营管理单位不得放行驶入,并报告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接到报告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到现场依法处置。公安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时,发现可能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行业标准车辆或者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应当依法处置,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共享给有关部门。

  二是对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修正后的“条例”第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高速公路、公路渡口经营管理单位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驶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每辆次二千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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