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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样都是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有时是“视同销售”,而有时又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这在税务上是如何规定的呢?这两种情形该怎么样区分?一块儿来看看吧。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非货币性资产和不动产;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非货币性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不包含别的权益性非货币性资产)、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十四条以下情形视同销售服务、非货币性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个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转让非货币性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我公司准备购买20张机票用于奖励公司优秀员工团队,请问购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购买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非货币性资产和不动产,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你公司用于奖励员工的20张机票,属于集体福利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我公司买来发给员工用于新冠病毒的口罩、酒精等防护用品,买的时候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部分进项是否适用“用于集体福利”而无法抵扣?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你公司在疫情期间购买的口罩、酒精等防护用品,用于本企业复工复产的,属于特殊时期的劳保用品,取得合法有效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我单位是一家建筑企业,为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参与改建方舱医院,无偿提供了建筑规划设计、建筑施工等服务,要不要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需视同销售服务,不用缴纳增值税。

  你单位在抗击疫情过程中为改建方舱医院无偿提供的建筑规划设计、建筑施工等服务,属于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无需视同销售,不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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