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铁路道口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本市铁路道口的管理,确保行车安全畅通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真实的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铁路道口,是指直接与公路、道路贯通的铺面在二点五米以上(含二点五米)的平交道口和铺面在二点五米以下的人行过道。
凡通过本市铁路道口的行人、车辆以及进行与铁路道口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单位内部铁路道口除外。
上海铁路局是本市铁路道口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铁路分局具体负责铁路道口的管理工作。
公安(包括铁路公安)、城市规划、公用事业、市政管理、交通运输、民政等有关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负责铁路道口的管理工作。
依照本市城市总体规划设置的铁路道口,其交通流量达到国家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建委)、国家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计委)关于设置立体交叉道口的规定指标的,应逐步改建为立体交叉道口。
铁路道口按看守情况,分为有人看守(含间隙看守和无间隙看守)铁路道口和无人看守铁路道口。
铁路道口设置单位一定要在道口处的公路(道路)上设置醒目的标志和护桩(市区内可不设护桩),并根据自身的需求设置铁路道口信号机和铁路道口故障报警装置,同时还应按以下规定增设其他标志和设施:
(一)无间隙看守铁路道口设置栏杆(栏门);间隙看守铁路道口设置间隙时间公告牌。
(三)人行过道设立“小心火车”宣传牌,还可根据自身的需求设置防止机动车通过的路障。
凡新建、改建铁路道口,建筑设计企业在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持道路规划、平面图、纵断面图等有关文件和资料,向上海铁路分局提出申请。上海铁路分局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在非国家铁路上新建、改建铁路道口,建筑设计企业应事先征得产权单位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按本条前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对已设置的不符合铁路和道路设计标准的铁路道口,上海铁路分局应会同铁路道口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做拆除、合并或改建。
(一)遇有铁路道口栏杆(栏门)关闭、音响器发出警报或者看守、监护人员示意停止通行时,应依次停在停止线(牌)以外;没有停止线(牌)的,应停在距最外股钢轨五米以外。
(三)铁路道口信号灯白灯亮时,可以通行;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一个红灯亮时,应停止通行。
(四)载运百吨以上大型设备构件的车辆,应在铁路道口管理部门协助、指导下通过。
(五)装载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过铁路道口,应按国家相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辆通过铁路道口时出现故障不能行驶或者掉落装载物时,驾驶员和随车人员应尽快将车辆推至安全地点或者将掉落物移至安全地点;难以处理的,应立即报告铁路道口看守、监护人员。
(一)遇有铁路道口栏杆(栏门)关闭、音响器发出警报或者看守、监护人员示意停止通行时,应依次停在停止线(牌)以外;没有停止线(牌)的,应停在距最外股钢轨五米以外,不得抢行或者钻越、撞击铁路道口栏杆(栏门)。
(二)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前,应自觉停车或止步瞭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
(三)铁路道口信号灯白灯亮时,可以通行;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应停止通行。
无间隙看守和间隙看守铁路道口,由铁路道口管理部门或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产权单位派专门人员看守,看守人员执勤时应穿戴规定的服饰、标志。
无人看守铁路道口,由铁路道口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监护。其中,运输繁忙线路上的无人看守铁路道口,应实行日夜监护;其余能够准确的通过交通流量实行定时监护。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上的无人看守铁路道口,由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产权单位负责监护。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由多个单位共用的,其铁路道口由共用单位共同负责监护。
上海铁路分局应按时进行检查、保养、维修铁路道口设备,保持设备完好和信号、标志清晰。
铁路道口设置单位负责铁路道口钢轨之间及钢轨外侧二米以内铺面部分的管理和维修;道路维修单位负责铁路道口铺面以外的道路部分的管理和维修。
因维修铁路线路及铁路道口路面需封闭公路(道路)的,维修单位应在维修施工前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封路计划,经批准,领取道路施工许可证并报上海铁路分局备案后方可施工。需市政管理部门配合的,还应事先与市政管理部门签订协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道口附近建造或种植妨碍铁路道口瞭望的设施、植物。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改建、拆除铁路道口或者擅自封闭铁路道口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应当设置而未设置铁路道口设备、信号和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建造或者种植妨碍铁路道口瞭望的设施、植物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违反本办法通行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可暂扣驾驶证,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行人违反本办法通行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六)不听从铁路道口看守、监护人员指挥和劝阻的,处以五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造成火车被迫停驶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造成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或铁路路外人员受伤或死亡事故的,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铁路道口看守、监护人员和铁路道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抗拒、阻碍铁路道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铁路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铁路公安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当事人作出处罚时,应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时,应开具《上海市罚没款统一收据》。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月四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铁路道口管理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的决定附:第二次修正本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附:第二次修正本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附:修正本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的决定附:第二次修正本
政策解析考试试题报考条件报名入口考试科目考试用书报名时间证书领取成绩查询注册查询准考证打印历年真题模拟试题考试大纲复习资料经验分享
政策解析考试试题报考条件报名入口考试科目考试用书报名时间证书领取成绩查询注册查询准考证打印历年真题模拟试题考试大纲复习资料经验分享
政策解析考试试题报考条件报名入口考试科目考试用书报名时间证书领取成绩查询注册查询准考证打印历年真题模拟试题考试大纲复习资料经验分享
政策解析考试试题报考条件报名入口考试科目考试用书报名时间证书领取成绩查询注册查询准考证打印历年真题模拟试题考试大纲复习资料经验分享
政策解析考试试题报考条件报名入口考试科目考试用书报名时间证书领取成绩查询注册查询准考证打印历年真题模拟试题考试大纲复习资料经验分享
政策解析考试试题报考条件报名入口考试科目考试用书报名时间证书领取成绩查询注册查询准考证打印历年真题模拟试题考试大纲复习资料经验分享
政策解析考试试题报考条件报名入口考试科目考试用书报名时间证书领取成绩查询注册查询准考证打印历年真题模拟试题考试大纲复习资料经验分享
更多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全部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一定要标注明确“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代表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别的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